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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党员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2点击次数:8754

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方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有效地纠正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条 谈话的种类。

本制度所称谈话分为任职谈话、不定期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谈话:指党委对新任职(含提升、交流、轮岗)的党员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勤政廉政谈话。

不定期谈话:指党委负责人为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在其任期内进行的谈话。
诫勉谈话:指针对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总公司党委和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谈话。
第三条 谈话的对象。谈话和诫勉的对象为总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1.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2.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创业干事、敢于担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切实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4.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
5. 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五条 不定期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第六条 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诫勉谈话:
1、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态度模糊,信念动摇,甚至有错误言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组织考察或民主测评胜任票达不到50%以上的。

3、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造成分管工作混乱,工作效率不高失误较多的。

4、民主作风差,工作独断专行,拨弄事非,闹无原则纠纷,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运行的。

5、回避矛盾,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或思想麻痹、久拖不决或推卸责任,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顾工作大局,热衷于搞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对上级布置的工作消极抵触甚至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隐瞒问题的。

7、组织纪律涣散,自由主义严重,随意传播、泄漏组织尚未公开事宜,影响领导集体决定的贯彻执行,不服从组织决定,无故不正常工作的。

8、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比待遇,耍特权的。

9、为政不廉,以权谋私,违反中央、省、市委和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查处腐败问题,为违纪者说情、袒护阻挠办案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的。

10、道德品质较差,损人利己,造谣惑众,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违背党纪、党规,虽情节轻微,但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

11、无理纠缠,恶意中伤诽谤领导干部,影响领导干部正常工作的。

12、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应当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指出其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七条 谈话的方式与责任人。
1.任职谈话:中层正职以及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副职,党委书记与其进行任职谈话;其他中层副职干部,由总公司党委副书记与其进行谈话。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2.不定期谈话:不定期谈话由党委负责人主谈。谈话的形式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3.诫勉谈话:总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对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诫勉谈话程序。
1.确定诫勉对象。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干部的存在问题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确认基本事实存在,符合诫勉规定应当予以诫勉的,即可确定为诫勉对象,报党委同意,并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2.诫勉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确定的诫勉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过程中,主谈领导提出的要求以及分公司领导班子或者中层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诫勉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主谈机关留存,归入档案。
4.被诫勉者接受诫勉谈话后,应在10天内按要求向总公司纪委和办公室专题报送整改措施,本人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或申辩。总公司纪委和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跟踪了解被诫勉者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结果,适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它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被诫勉者当年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不能提拔使用。
5.对诫勉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九条 诫勉实施要求。
1.对干部实施诫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诚恳地对待被诫勉者。负责与被诫勉者谈话的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严格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谈话前必须做好准备,熟悉有关情况;(2)要认真听取被诫勉者的陈述;(3)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4)不得向被诫勉者透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不得向别人泄露谈话的内容。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5)不得借机整人和进行人身攻击,违者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2.被诫勉者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并做到:(1)如实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2)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凡已进行诫勉谈话而不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3)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对干部的诫勉,建立完整的干部诫勉工作档案。总公司办公室协助做好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4.对干部的诫勉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尊重和维护被诫勉者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机报复被诫勉者,不得无故延长诫勉期限。总公司党委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分三个月和半年两种,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限内改正了错误,按期解除诫勉;若不能按期改正,再延长诫勉期三个月。诫勉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诫勉期限超过九个月仍然未能改正错误的,经党委研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降级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材料归档。诫勉谈话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文书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纪委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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